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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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殯 葬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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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殯葬設施:指本府設置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 (骸) 存 放設施及附屬相關設施。 二、關係人:指亡者之家屬或收容安置機構,或司法警察機關。 三、代辦業者:指受關係人委任之殯葬服務業者。 四、入館:指屍體進入公立殯儀館或其附屬相關設施。 五、出館:指屍體由公立殯儀館或其附屬相關設施出殯或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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