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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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參與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之相關權益人(包含主管機關、原土地所
有人及投資人)獲致合理之權益分配,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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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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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發案應以申報開工日為鑑價基準日辦理土地及建物貢獻成本鑑價。
開發案申報開工後倘因變更設計致各權益人間權益分配結果顯有重大
影響時,應依下述原則辦理:
(一)於權益分配協議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進行變更設計時,執行機
關應依變更設計後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仍以申報開工日為
鑑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價作業。
(二)於權益分配協議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變更設計時,開發建
物中已完成協議之區位並載於權益分配協議書者,不變更其權
益。但因變更設計致開發建物權值變動者,就其增加權值部分
,各權益人依權益分配協議書所載之權益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後
,再選擇相對應增加之區位或找補現金。投資人應依前述議定
內容修訂權益分配協議書,並提送交通局簽陳主管機關核定。
(三)前項變更設計所衍生之重新鑑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提出變更
設計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