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為辦理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 以下簡稱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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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各級民意代表,指縣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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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本縣 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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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為參 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鄉( 鎮、市)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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