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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l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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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辦理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
以下簡稱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民意代表,指縣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
第 3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本縣
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為參
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鄉(
鎮、市)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