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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公告.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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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之福利互助(以
下簡稱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第 3 條
本府為辦理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4 條
臺中市市議員福利互助,以臺中市議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其人事室為承辦
單位。里長福利互助以各區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其民政課為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