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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21241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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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使用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設置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項設施者,
   應依本辦法申請核准。但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係指已開闢之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
   定之道路。
     前項道路長度應達一完整街廓,街廓長度過長者,其開闢完成
   部分應自申請基地臨接道路部分之中心點兩側各四十五公尺計算。
     第一項道路最小通行寬度,應符合本辦法各項設施所規定之臨
   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