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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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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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使用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設置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項設施者,
應依本辦法申請核准。但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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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係指已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或本自治條例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巷道。
前項所稱已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指其道路長度應達一完整街
廓,街廓長度過長者,其興闢完成部分應自申請基地臨接道路部分
之中心點兩側各四十五公尺計算。巷道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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