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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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
規定,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依據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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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定所稱之檔案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 歸檔文書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其他檔案管
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二) 檔案開放與應用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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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本要點未訂事項,依臺中市政府檔案管理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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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管理之電子化作業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