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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27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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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臺中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
    為準。
三、各種決算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並應切實依照附錄各
    該書表格式附註之說明辦理。
四、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依照本要點附錄
    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於封面加蓋機關印信與封底列明機關長官及
    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加蓋印章(該等印章得以套印方式處理),依
    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
    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
    年一月底前,分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
    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