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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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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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 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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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種決算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並應切實依照附錄各 該書表格式附註之說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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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依照本要點附錄
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於封面加蓋機關印信與封底列明機關長官及
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加蓋印章(該等印章得以套印方式處理),依
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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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 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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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 年一月底前,分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 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