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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防止寵物屍體隨意棄置,確保市民健康、環境衛生及
管理寵物生命紀念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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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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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寵物屍體: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
管領之動物死亡後之遺體。
二、寵物生命紀念業: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寵物生命關懷服
務或經營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之業者。
三、寵物生命關懷:指提供寵物臨終關懷及寵物生命紀念諮詢
之服務。
四、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指寵物屍體之處理前存放設施、火化
爐、清理設施或其他處理設施;寵物骨灰之再處理設備、
存放設施、樹葬、灑葬區或其他寵物生命紀念必要設施。
五、樹葬:指將寵物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
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方式。
六、灑葬:指將寵物骨灰拋灑於草地、花圃或樹叢等之方式。
前項第四款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之設置基準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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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寵物屍體應以火化方式處理,不得將寵物屍體懸掛樹上、埋葬
土中、投於水中或隨意棄置於其他依法禁止堆放廢棄物之場所。
寵物屍體經飼主廢棄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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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其設置用地及使用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
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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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業局應設寵物屍體處理管理單位及管理寵物生命紀念業,並
得設置寵物生命紀念設施。
民眾得將寵物屍體交付農業局處理之;其處理程序、收費標準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農業局另定之。
前項交付農業局之寵物屍體,農業局得委託合法業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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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先依法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並向
農業局申請許可,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
換證、廢止許可之條件、許可證收費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農業局另定之。
第一項業者應於營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市寵物生命紀念業同業
公會或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公會應配合農業局並輔導所屬會員推動寵物生命教育相關
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