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互助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
第 8 條 |
參加互助機關應於市議員或里長就職當月,將同意參加互助之人造具名冊 ,檢同互助資料卡送本委員會辦理參加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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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就職、解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就職、解 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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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同 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之互助費及應領受之互助金,應予補繳及 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解除職務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之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 度經費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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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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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參加互助機關應按月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送 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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