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挖掘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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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搶修完竣後,繳納道路挖掘附加路面修
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
前項修復費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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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計畫性及一般性挖掘者,由建設局按附表核算修復費並一次
收取,完工後按實作面積計算,多退少補。
政府機關施作之道路工程、重劃區鄰接之道路工程或其他特殊情
形經建設局核准自行刨除修復道路者,免繳納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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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並符合公路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
二款規定者,得經建設局核准免繳納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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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修復費應設立專戶儲存。受委託之區公所代為收取者,由區公
所繳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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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修復費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
二、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人孔、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五、辦理道路及交通安全維護管理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
費。
六、其他有關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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