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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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並
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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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應依研考會所訂期程提送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並由研考會
辦理綜合分析。個別衡量指標連續二年未達年度目標值,或年度
施政績效分數連續二年依績效獎懲標準表(附表二)應受申誡處分
者,研考會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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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內容以年度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達
成情形為主體進行檢討。報告含括前言、目標達成情形、未達目
標項目檢討、績效總評及推動成果具體事蹟等五部分:(年度施
政績效報告撰寫格式詳附件三)
(一)前言:敘明年度施政目標及施政重點(例如以機關使命、願景
以及市長政見為主軸研訂之施政目標及重點),概略分析外在
環境變動及施政目標達成概況。
(二)目標達成情形:依各項衡量指標為基礎檢討分析、逐項敘述,
並以衡量指標之原訂標準檢視或衡量有否達到目標,分別核算
目標達成程度,以及實際執行成果或效益,評估結果以燈號顯
示,綠燈(★)代表績效良好、黃燈(▲)代表績效合格、紅
燈(●)代表績效欠佳及白燈(□)代表績效不明,評估標準
如附表一。
(三)績效總評
1.績效燈號表:彙總年度衡量指標評估結果之績效燈號。
2.績效綜合分析:綜合說明各面向衡量指標數量、績效燈號數量
及所佔比率。
(四)未達目標項目檢討:除績效良好衡量指標外,其餘衡量指標皆
需逐項分析其未能達成年度目標值原因,並擬訂因應策略。
(五)推動成果具體事蹟:逐項簡要列述年度內達成之重大或特殊績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