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挖掘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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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計畫性及一般性挖掘經許可者,應依建設局所定期限繳納道路
挖掘許可費、道路挖掘附加路面修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及道路養護
費。但人孔、手孔蓋開啟或關閉者,不在此限。
前項道路挖掘許可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三百元;修復費之收
費標準如附表。
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並經建設局同意者,
免繳納許可費。
第一項費用應按申請案件逐件繳納,未依規定繳納者,建設局應駁
回其申請。但民生管線案件或特殊情形經建設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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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復費及道路養護費由建設局核算並一次收取,完工後按實作面積
計算,多退少補。
前項道路養護費按所計修復費加收百分之二十。但不含第四項加倍
收取之費用。
經建設局許可自行刨除修復道路者,得免繳納修復費及道路養護費。
管線埋設人於道路禁止挖掘路段、時間及範圍內申請挖掘道路者,
建設局得加倍收取修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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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並符合公路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二
款規定者,得經建設局許可免繳納修復費及道路養護費。但因施工造
成路面、路基損壞或其他損害者,應負修復及保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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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修復費及道路養護費應以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管理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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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修復費及道路養護費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
二、本市轄內道路刨除、翻修、封層、查驗工程。
三、道路人孔、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五、辦理道路及交通安全維護管理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六、其他有關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維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