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分類編案 |
|
十、檔案依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
案次號。
|
|
十一、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核案件分類
號之正確性,發現承辦人賦予之檔案分類號有誤時,俟向承辦人釐清
及確認後,予以更正之。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如有業務
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
,確立新案名。
(三)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目次號,
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頁首適當空白處。
(四)附件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註「附件
另存」,並在附件上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放置區流水號後,再依放
置區流水號順序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著錄附件之內容名稱
;必要時以括弧加註附件製作者,及著錄媒體型式、數量、單位、附
件存放位置。
|
|
十二、秘書室應將檔案數量,按季作成統計表,陳報一層主管核閱,作為績
效評鑑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