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與編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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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編訂檔案分類表採與保存年限結合編製,依業務性質分類、綱、
目、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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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歸檔案件依年度及分類號立案編目,並註明檔號。
(二) 附件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蓋
「附件另存」戳記,註記附件序號,並在附件及附件袋(附件四
)標記檔號、收發文號、附件名稱、數量及序號,再依序號順
序存置。
(三) 檔案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附件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
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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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陳報單位主管
,作為績效評鑑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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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檔案目錄應以電子形式編製,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
簡稱檔案管理局)規定期限前,由秘書室將檔案目錄彙送檔案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