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各權益人權益分配比率及分配權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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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機關之分配比率為主管機關分得容積占開發建物總容積之百分比
。
前項主管機關分得容積為變更都市計畫所增加容積之半數及大眾捷運
獎勵容積之半數。
主管機關可分配權值為開發建物總權值乘以主管機關分得容積占開發
建物總容積之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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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所有人及投資人可分配之權值為開發建物總權值扣除主管機關分
配權值後所餘權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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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所有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率,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下列
方式計算:
(一)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為土地貢獻成本除以土地貢獻成本與建物
貢獻成本之總和。
(二)投資人分配比率為建物貢獻成本除以土地貢獻成本與建物貢獻
成本之總和。
土地所有人及投資人之分配權值,為第十點計算後之所餘權值乘以
分配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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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所有人依前點所得之分配權值,如低於投資人於申請投標時
「分配權值承諾書」上所載之「土地所有人分配總權值」,應以承
諾書上所載總權值,作為本案土地所有人之分配總權值。
依前項為權益分配時,投資人之分配權值為開發建物總權值扣除主
管機關及土地所有人分配權值後所餘權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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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開發用地中,非屬主管機關以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
款之土地,為本案之原公有地。
主管機關以原公有地參與分配土地所有人之分配權值,為開發案之
公有土地所有人。
以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人,得以其
抵付權值參與分配土地所有人之分配權值,為開發案配有權值之原
土地所有人。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申請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公有不動產之原
土地所有人,為開發案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土地所有人之分配權值,為土地所有人分配權值乘
以公告現值比率與容積比率之平均值。其中:
(一)公告現值比率:為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之及公有土地所有
人之土地於權益分配計算基準日時公告現值所占之比。
(二)容積比率:為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及公有土地所有人之
土地於權益分配計算基準日時可建容積所占之比。
(三)權益分配計算基準日:指計算各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協
議價購土地款應抵付權值之基準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