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申請挖掘道路,除經建設局核准自行修復者外,應依臺中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繳納道路挖掘附加 路面修復費,由建設局代為修復。 前項經核准自行修復者,應於回填完成後即行修復路面,並 負責保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