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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07006377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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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勤務方式
第十一條  本局警察勤務方式區分如下:
  一、個別勤務:勤區查察。
  二、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前項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格式如附件一)輪流交替互換
  實施之,並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
  ,但均以巡邏為主。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設置員警出入及領用登記簿及員警工作紀錄簿,員
  警外出服勤與勤畢返所,均應登記出入登記簿。勤務中所處理之事故,
  均應詳予記載。遇有處理未了事故,應交代接勤者繼續處理,並向所(隊
  )長報告。
第十二條  勤區查察,係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
  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第十三條  巡邏勤務,係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
  視,其基本任務如下:
  一、查察奸宄,防止危害,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工
      作。
  二、機動立即反應,受命處理,支援緊急或臨時事故。
第十四條  本局巡邏勤務之層級規定如下:
  一、分駐所、派出所巡邏勤務為第一層巡邏。
  二、分局偵查隊、警備隊、交通分隊巡邏勤務為第二層巡邏。
  三、本局直屬大隊、隊巡邏勤務為第三層巡邏。
第十五條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
  步巡、車巡、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巡邏網之構成規定如下:
  一、第一層巡邏:以制服、徒步、定線、順線及點、線監控為原則。必
      要時,得以便衣、機(汽)車,不定線、逆線行之。
  二、第二層巡邏:以使用組合警力並以車巡為主。除偵查隊擔任便衣巡
      邏外,餘依第一層巡邏規定執行之。
  三、第三層巡邏:除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警察隊實施便衣巡邏外,餘依
      第二層巡邏規定行之。
  第一、二層巡邏由分局統一規劃,第三層巡邏由直屬大隊、隊分別協調
  本局勤務指揮中心規劃。
  第一項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專屬勤務之規定,視本局實際之需要另
  訂之。
第十六條  各級勤務機構巡邏區、線之劃定及巡邏要點之選定,均應針
  對地區特性治安交通狀況等時空因素,分別配合分駐所、派出所與分局
  之轄區分析辦理,使各層巡邏網綿密配合,並視實際需要適時檢討彈性
  調整。
  巡邏要點設置巡邏箱,內置巡邏簽章表,服勤人員巡邏至各巡邏要點時
  ,均應停留守望並簽到。
  步行巡邏線(含重點守望時間)以步行二小時能往復一週為度,每一線分
  別訂定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勤務守則,以資遵循。
  巡邏線在二線以上或分區、線施行者,均應冠以區、線號數。
第十七條  各分局、直屬大隊、隊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區、線圖至少應每
  半年檢討一次並陳報本局備查。
  前項巡邏區、線圖之製作,得利用各勤務機構之最新狀況圖,以標示巡
  邏區、線及巡邏箱之位置。
第十八條  本局因治安需要,統合運用所屬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以執
  行巡邏、臨檢、路檢等勤務,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時,其
  勤務方式準用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之規定。
  各分局、直屬大隊、隊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臨檢勤務,係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
  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所賦予之任務。
  服勤人員執行臨檢勤務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著制服執勤,遇民眾要求出示警察人員服務證時,應出示之。
第二十條  臨檢勤務應運用組合警力執行,除警勤區員警於警勤區內,
  以勤區查察方式實施外,非情況急迫,不得單獨執行,警力單薄而轄區
  治安狀況較單純時,得至少編派二名警力,並得運用協勤人員協助執行
  之。
第二十一條  臨檢勤務由本局、分局結合分駐所、派出所執行時,應統
  一分配,避免重複。對於各任務編組應分別指定帶班人員,並予任務分
  工,力求安全與實效。
第二十二條  臨檢勤務要領如下:
  一、依據可靠地區資料研判,事先選定目標與對象並經警察機關主管長
      官指定後,於適當時間內行之。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於營業時
      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害營業。
  二、執勤人員應熟悉有關各種法令,出勤前應檢查應勤裝備及用品(具)。
      執行時提高警覺,對人、地、事、物凡視聽所及,均應細心查察沉著
      應付,態度需和藹,舉止需端莊。
  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或犯罪嫌疑等不法案件,應注意蒐
      證,掌握具體事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明快處置並做成紀錄,凡依
      法須扣留或暫為保管之物品等,應會同持有人或所有權人或負責人或
      在場人等,辦理列單、封緘、簽章、製據等必要之手續。
第二十三條  臨檢勤務必要時得調度適當警力,周密部署,對公共場所或
  易生事故之處所,作局部或全面威力巡邏及必要之查察,以檢肅不法。
第二十四條  守望勤務設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置固定崗位或劃定
  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
  ,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第二十五條  守望勤務之要領如下:
  一、瞭解該守望要點之特性,工作重點及其勤務之個別守則。
  二、準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班時,不得擅離。
  三、守望姿勢應挺胸抬頭,精神振作,端莊大方,舒適自然,不得有彎腰
      、駝背、倚牆、靠壁、手插口袋等不良姿勢及其他不雅動作。
  四、指揮交通應立於適當明顯之處所,並作全面警戒。
  五、除有特別規定外,可在周圍五十公尺內巡視,於目力所及之處發生事
      故,均應妥善處理,並迅即向該管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指揮中心報
      告。崗位重要不能離開時,應報請派人處理。
  六、隨時保持有、無線電通暢,並遵照有關服勤之規定。
  七、重要守望要點得部署一明一暗雙哨勤務。
第二十六條  守望勤務於必要時,得以埋伏方式行之。其要領如下:
  一、注意化裝,以適應環境,身分與職業,並力求表裡一致,合理逼真,
      藏於無形。
  二、事先約定聯絡記號。
  三、選擇觀察良好,連絡支援容易之位置。
  四、沉著鎮定,全神貫注,處處嚴密偵察,早期發現狀況。
第二十七條  值班勤務,係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
  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值班人員在某一時間站立於門前瞭望。
  各勤務機構得視轄區治安狀況實際需要,採彈性重點時間加派暗哨,或
  規劃值班長勤務。
第二十八條  值班勤務工作項目如下:
  一、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
  二、接受民眾之查詢,申請與報案。
  三、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處理事故與收聽警察電臺等項作業
      及其紀錄或錄音。
  四、簿冊保管與收發公文,及簿冊、公文與未了事項之移交。
  五、勤務機構之槍、彈、無線電等保管與交接,以及服勤人員領繳時之核
      對。移交人員應於交接時,填寫移交登記簿,交由接收人員簽章。
第二十九條  值班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務電話作業,均應記載電話紀錄簿,接聽公務電話並應複誦。
  二、通報紀錄應立即送請值班長、所長核閱,並照所長批示,立即送交有
      關人員辦理。需回報者,應將處理情形立即回報。屬機密者,應注意
      保密。
  三、對民眾尋人之解答,應代為查詢答復之。但應於工作紀錄簿內登記。
      對問路之解答,必要時得畫圖示知。對問事之解答,除涉及公務機密
      者外,應懇切解答。
  四、對民眾申請事項,應立即處理。應轉知其他單位或人員辦理者,仍應
      先予受理代為轉知辦理。申請事項於法不合或書件欠缺者,應告知其
      原因,民眾需補辦之事項,應一次告知。
  五、受理民眾報案,應表示關切,凡屬本局權責內應辦事項,均應做適切
      處理。屬緊急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應迅轉報並做緊急處理。對一般
      報案者,應依權責協助之。
  六、對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應全神貫注。對文書、武器、櫥櫃及一切器
      材,應隨時檢視,特別注意防爆、防竊、防火及保密。
  七、所有簿冊應按規定放置,妥為交代,收發公文,均應登記送所長核閱
     。對親啟之公文應送受文者親自拆閱。
  八、對傳遞之公文,應注意監督,不准其窺視公文內容。
  九、不得閱讀書報等從事與公務無關情事,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條  各分駐所、派出所於必要時,設置值班長,值班長之設置,由
  本局另訂計畫執行之。
第三十一條  備勤勤務,係由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或在線上
  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第三十二條  備勤勤務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推託。
  二、奉派出勤,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三、完成臨時派遣任務後,應即返回勤務機構紀錄處理情形,繼續擔任備
      勤勤務。
  四、無臨時勤務派遣時,應整裝在勤務機構保養裝備、整理文書簿冊或辦
      理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