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獎懲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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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落實施政績效管理課責精神並激勵各機關確實達成市長政見項
目,依市長政見占業務面策略績效目標之比重,以35%為臨界點區
分為兩類,其獎懲標準如績效獎懲標準表(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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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於年度績效報告報府核定後依績效評核分數,應按具體事
實,依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原則,覈實辦理績效獎懲作業:
(一)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獎勵程度應有區別,其獎勵應以主辦
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敘獎;懲處應不分主
、從機關,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二)自績效評定起三個月內,各機關應簽辦獎懲,逾期辦理者,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追究延誤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