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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綜字第108016193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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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懲作業

十四、為落實施政績效管理課責精神並激勵各機關確實達成市長政見項
      目,依市長政見占業務面策略績效目標之比重,以35%為臨界點區
      分為兩類,其獎懲標準如績效獎懲標準表(附表二)。

十五、各機關於年度績效報告報府核定後依績效評核分數,應按具體事
      實,依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原則,覈實辦理績效獎懲作業:
     (一)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獎勵程度應有區別,其獎勵應以主辦
         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敘獎;懲處應不分主
         、從機關,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二)自績效評定起三個月內,各機關應簽辦獎懲,逾期辦理者,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追究延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