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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083776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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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
    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具備之
      條件、專任人員或期限與換證之規定。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農業局依第八條規定之查核,或拒絕提供
      寵物登記註銷證明文件、與消費者訂定之書面契約或其相關
      交易資料。
第十六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八千元以上四萬
    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七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