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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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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互助經費之來源及保管
第 13 條
福利互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款。
二、由參加互助機關按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編列預算。
三、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福利互助經費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經費應由參加互助機關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
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連同前項第二款之經費,解繳本委
員會在銀行所設專戶,並編製互助金清冊一份送本委員會。
第 14 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委員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
前項經費由本委員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