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互助經費之來源及保管 |
第 13 條 |
福利互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款。 二、由參加互助機關按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編列預算。 三、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福利互助經費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經費應由參加互助機關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 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連同前項第二款之經費,解繳本委 員會在銀行所設專戶,並編製互助金清冊一份送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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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委員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 前項經費由本委員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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