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26 00: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後字第115001079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車輛使用
十四、一般公務車及十人座以上之大型警備車使用人須取得派車單始得開
      車,並以派車單所填寫之用途及地點為限;使用人因公增加派車地
      點時,應補填派車單。
      前項車輛使用完畢後,應於派車單簽證,交還車輛管理人員,以備
      查核。
十五、一般公務車使用完畢後,駕駛人應即駛回機關指定之停車處所停放
      ,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遇有需連續使用情形或夜間無法返回機關指定之停車處所時,應事
      先簽奉主官核准,於派車單註明,並協調停放於就近警察單位或合
      適處所,以維護車輛安全。
十六、勤務用車於勤務結束後,應即駛回各單位駐地或機關指定之停車處
      所停放,或經單位主管同意,協調停放就近警察單位或合適處所,
      以維護車輛安全。
十七、首長專用車及公務座車應於使用完畢後停放於機關指定之停車處所
      。
      前項情形,遇有需連續使用情形或夜間無法返回機關指定之停車處
      所時,得協調停放就近警察單位或合適處所。
十八、本局各駐區督察(員),為便於實施勤、業務督導,其使用之公務
      車輛得停放督導區內之分局、(大)隊停車場。
十九、本局所屬人員因本人、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配偶父母喪葬等需
      要,得於不妨礙公務原則下,得向所屬警察機關申請,經主官核准
      借用公務車輛;其油料及駕駛人誤餐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參加各警察機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之奠儀會場,得經機關主
      官或授權人員核准使用公務車輛。
二十、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車輛,其駕駛之指派、
      汽油費及其他費用,由借用機關自行負擔,車輛如有毀損,應由借
      用機關負責修復。
二十一、專供局長、副局長使用之車輛,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得由局長
        、副局長本人借用;借用人應自行覓妥合格駕駛,駕駛人員之誤
        餐費及車輛油料費,由借用人負擔;油料費計算額度由臺中市政
        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