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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l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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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 14 條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關
    編列預算,撥由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一百元,由參加互助機
    關之主辦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
    中扣繳,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連同政府補助部分
    ,解繳本會在縣庫代理機關所設專戶,並編製互助金清冊一份送本會
    。
第 15 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會在縣庫代理機關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其本金及孳息
均充作福利互助之用。
前項經費由本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