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與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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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同分類案件為限,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同
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依序排列
整齊入卷。案卷首頁應放置目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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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
得予保留。
(二) 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 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
紙,並經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 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
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 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
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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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 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 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同
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三) 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
立排列。
(四) 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 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查檢
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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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
功能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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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者,
不得擅自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