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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設備及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平地資字第11300042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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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紀錄表單
十六、電腦機房之管理如機房溫溼度、維護廠商進入維修或更新設備、
      核心資訊設備異常或故障等應確實填載電腦機房工作日誌(如附
      表1),每週陳核主管。
十七、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修護,並將異常狀況、修護情形填
      載於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如附表4)。
十八、人員進出電腦機房,應經機房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非經同意
      不得任意操作各項設備,人員進出並應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出登
      記表(如附表2),確實填載註明具體簡要事由。
十九、對維護系統及輔導作業之電腦廠商人員,機房管理員或值班人員
      應瞭解其工作情形,若需以遠端登錄維護時,應先經機房管理員
      同意後方可登錄,且機房管理員應將其登錄時間、事由等詳實記
      載於廠商遠端登錄紀錄表(如附表8)。
二十、主機及重要設備之作業系統參數設定、應用系統程式源碼(含設
      定檔)等重要資訊應予備援,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錄表(如附表5
      ),其更新亦同。備援媒體應分置不同建築物異地存放並於攜出
      存放時登錄於「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紀錄表」(
      附表6) 。
二十一、地籍資料庫應每日下班後做全備份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錄表
       (如附表5)。
二十二、各項資訊資產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製作資訊資產清冊。應用系
        統及套裝軟體光碟或相關電子檔案資料、各類軟體之文件(包
        括授權書、相關說明等文件)除規劃存放空間妥為存放,亦應
        列入資訊資產清冊列管。該資產清冊所有資產於機房管理員或
        代理人異動時列為移交清冊並逐項點交。
二十三、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帳號新增或異動時應填寫「電腦連線
        帳號申請總表」(如附表10),由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後,向資訊
        單位提出申請,並定期檢視使用者帳號管制情形以確保系統安
        全。
二十四、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操作產生問題時,機房管理員應協助
        處理並紀錄於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7)。
二十五、機房各項資訊設備、作業文件報表及重要儲存媒體之攜出攜入
        ,應填寫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如
        附表6),並經核准後方可攜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