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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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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互助項目及給付標準
第 15 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團體傷害保險。
前項第一款之重大傷病,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認
定之;前項第二款之殘廢,比照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保險,由本府與保險公司訂定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一百四
十萬元之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辦理。
第 16 條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重大傷病住院醫療者,給付其
    自付醫療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七十;其父母、配偶或受扶養之子女因重
    大傷病住院醫療者,給付其自付醫療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互助
    人及其眷屬每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半殘廢者
    ,給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八萬元;父母、配偶死亡
    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受扶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四、團體傷害保險:依保險契約之約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受扶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經學
校證明在學者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不能自謀生活須受互助人扶養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