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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7: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身心障礙專業團隊服務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5004762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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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服務模式
一、學校相關人員
(一)教師應主動發掘學生相關專業服務需求。
(二)承辦人員應依規定時程辦理申請程序。
(三)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排定服務時間,並主動
聯繫學生、教師或家長。
(四)如遇排定服務時間學生無法到場,承辦人員應主動與專業團隊聯繫
,並協調補(調)課時間。
(五)學校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資料、學生IEP、場地及設備器材,供專
業團隊參考及使用。
(六)教師應與專業團隊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評估學生能力,據以擬訂
IEP及教學訓練活動內容,並確實執行。
(七)教師應瞭解專業團隊每次服務重點及服務狀況。
(八)實施在家教育學生入宅服務時,承辦人員並應主動與在家教育巡迴
輔導教師聯繫,瞭解入宅服務實施情形;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應將輔導
紀錄副知承辦人員。
(九)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服務紀錄』填寫情形
,並完成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
(十)承辦人員應謹慎評估學生接受服務成效,並於每學期末,登入教育
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實填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行政績效評估』。
二、專業團隊
(一)進行個案討論、評估,並作成評估結果紀錄。
(二)依據評估結果,透過會議討論,確定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之重點及
目標,列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項目。
(三)協助進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執行及檢討。
(四)學生接受多領域專業團隊服務時,應優先採用整合模式運作之。
(五)提供專業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
生任課教師及家長參與;服務結果應主動通知學生任課教師及家長,並建
立服務紀錄,建檔保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