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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l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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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給付標準
第 16 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
前項第四款之保險,由本會與保險公司訂定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
萬元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辦理之。給付及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保險契約
約定辦理。
第 17 條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母
    、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其
    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半殘廢者
    ,給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八萬元;父母、配偶死亡
    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且在
學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醫院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