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加承購、承租 |
|
十七、分配權值或優先承購之面積未達一戶者,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人合
併權值或共同承購補足至ㄧ戶,或申請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
分配權值或優先承購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且未能依前項
方式辦理者,或依前項方式合併權值或共同承購之面積逾三分之二
戶但未達一戶者,得申請增加承購補足至ㄧ戶。 |
|
十八、優先承租之面積未達一戶者,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人共同承租補足
至ㄧ戶。
優先承租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且未能依前項方式辦理者
,或依前項方式共同承租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者,得申
請增加承租補足至ㄧ戶。 |
|
十九、增加承購價格依第五點議定之該樓層區位價值計算;增加承租之年
租金底價,為該樓層區位價值與年租率之乘積。
前項增加承購、承租之不動產價格應提報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
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
二十、分配權值及優先承購後之面積不足三分之二戶者,或與人合併權值
且共同優先承購後之面積仍不足三分之二戶者,僅得領取原協議價
購土地款並加計自其原有土地產權移轉予本府之日起至權益分配比
率協商完成之日止期間之利息。
前項利息以一年期之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採複利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