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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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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申請給付及限制
第 17 條
申請福利互助金應由受益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參
加互助機關審查屬實後,轉送本府審查撥款。
第 18 條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機構特約之私立醫療院
所為限。
第 19 條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以健保病房為限。超過健保病房之費用及伙食
、指定醫師及特別護士、看護、診斷書、掛號等費用,全部由互助人自行
負擔。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自殺、非因傷病整形、整容、施行手術。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政府補助。
三、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傷病。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診療。
第 21 條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由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
一人申請為限。
配偶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或受扶養子女發生互助事由時,互助金
以配偶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由時,互助金以由子
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第 22 條
福利互助金應於互助事由發生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之申請,自出院之次日起算;因案停止職務期間
發生互助事由時,自復職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發。
第 23 條
福利互助金之受益人如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
發之互助金應予收回,並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