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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2 15: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21241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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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農業區土地使用
第二十條  基地設置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用事業設
        施,除加油(氣)站外,準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基地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者,應臨接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其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道路,經臺中市政府交通
     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定不妨礙道路安全及秩序維護者,不
     在此限。
       前項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第二十二條  基地設置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辦理。
第二十三條  基地設置加油(氣)站(含汽車、機車定期檢驗及代檢設
     施)及其附屬設施,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基地設置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及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接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但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
         存場之基地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道路,並經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定不妨礙道
         路安全及秩序維護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
              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植栽綠化且於
         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基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
     施,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基地設置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臨接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周圍除臨接道路部分外,須設置符合可燃性高壓
         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
         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之防護牆或防爆牆。

第二十五條  基地設置運動場及運動場館設施,應臨接十五公尺以上道
     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