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招標文件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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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府所屬機關、洽辦機關及學校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 項: (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適用之。 (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增加文字請加底線, 以利審查。 (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修正該範本。 (四)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經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核准後, 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呈中加註意見後依規定辦理。 (五)併採電子領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 作業規定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 件作業須知規定辦理,招標作業時,應將臺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 作業說明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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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採購發包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洽辦機關擬具採購招標簽呈(內容至少應 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併同採購招標移辦單、預算 書、契約書草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審查表、總標單及標價清 單、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件等各乙份,依序簽會洽辦 機關會計單位、秘書處等單位,並簽奉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 後,填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委託書及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 辦採購案招標文件收退件檢核表,移秘書處代辦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由洽辦機關擬 具採購招標移辦單併上次流廢標文件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加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後,填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 購委託書及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收退件檢核 表,移本府秘書處代辦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但有重大改變 (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等,影響投標廠商意願之因 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程序辦理。 (三)本府採購招標於等標期間,洽辦機關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或 自行更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應由洽辦機關擬具採購招標更正或補充移辦單經該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加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後,逕移秘書處辦理 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 (四)前項更正或補充,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者,得免延長等標 期,不足五日者,由秘書處自動延長等標期。 (五)採購案件於核准辦理採購招標,招標文件應清稿及分項逐一編列 頁碼並檢附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收退件檢核表 及代辦採購委託書各一份(附表三、二),移本府秘書處辦理招 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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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洽辦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大類、中類、小 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網 址: 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其中該代碼 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二)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 標不予受理。 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洽辦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三條至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 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 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 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2、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 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 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 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 員。」 3、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 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5、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 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 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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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府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採購,應依公共 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公共 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 碼欄。 (二)使用PCCES製作標案工程預算書及空白標單;並依PCCES操作功 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 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三)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 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 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 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四)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標單封或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 件者或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 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五)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PCCES系統。 (六)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 表、資源統計表、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 源統計表,於決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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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府各機關得依據工程會編訂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參 考,應用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 規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士進行分析設 計,不得全盤套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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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府各機關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列施工規 範,如有不足再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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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涉有土石方工程時,宜使土石方達到平衡為原則。如有賸餘者,應依 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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