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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身心障礙專業團隊服務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5004762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柒、績效評核與督導管理
一、專業團隊:
(一)應按時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二)於每學期結束前,確認服務紀錄悉數詳實填寫完畢。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
報網完成『治療師評核』填報作業。
二、學校特殊教育承辦人員:
(一)應按時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
校服務回報』。
(二)於每學期結束前,確認『服務紀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
校服務回報』悉數填寫完畢。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人員『行政績效評估』填報作業。
三、特殊教育科:
(一)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員應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專業
團隊系統『服務紀錄』填寫情形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
』回報狀況。
(二)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
報網專業團隊系統,查閱該學期專業團隊『服務紀錄』填寫情形、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治療師評核』及『行政績效評估』
回報狀況,評估檢討執行成效,作為本局未來規劃執行之參考。
(三)本局聘僱專任人員委請特殊教育科辦理考核,以為續聘及核發績效
獎金之依據。
(四)對於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特殊表現或具體事蹟,本局得依相關規定
辦理獎懲事宜。
四、聘僱單位:
(一)應訂定專業團隊人員工作內容及考核辦法,並明定於聘僱契約。
(二)聘約結束前應完成績效考核程序,以為續聘、核發專任人員績效獎
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