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料管理及保養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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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車輛管理人員應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及保養檢修等情形詳
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
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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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車輛行駛里程表(格式如附錄六)之填寫規定如下:
(一)燃油車之保管人應詳細登載車輛每次加油時及當月最後一日
之里程數資料,於月終交予車輛管理人員彙整。但本局或所
轄之燃油車輛已全數使用加油時強制登錄里程數功能之加油
卡者,不須填具。
(二)電動車之保管人應於每週自選一日及當月最後一日之里程數
登記於車輛行駛里程表,於月終交予車輛管理人員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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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車輛管理人員應於次月初將加油資料上傳內政部警政署警用裝備
管理系統,造具公務車輛消耗油料及行駛里程統計表(格式如附
錄七),陳送主管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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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務車輛之保養維護規定如下:
(一)公務車輛分級保養工作,應參照汽車分級保養實施里程及時
間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保管人應落實保養維護工作,預防故障或提前校正,並保持
車況良好及整潔。
(三)公務車輛機件損壞送修,應依車輛管理手冊第三十五點及第
三十六點規定辦理。
(四)公務車輛定期檢查及保養維修,應登載於車歷登記卡(格式
如附錄八)或內政部警政署警用裝備管理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