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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使用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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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火化設施
第 22 條
火化棺木之規格,由本所另定之。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屍體不得火化:
一、未取得火化許可證明。
二、使用不合規格之棺木。
三、棺木或屍體內放置危險物品、易爆物及使用石灰或油灰封棺者。
火化屍體應於下午四時前送達。
第 24 條
火化機房除經火化場管理人員許可外,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