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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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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五 節 路燈
第 21 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維護檢查燈具、燈柱、支架、管制機具及零件,不得妨礙
人車安全,如有損壞應隨時換修,並視需要清洗照明設施之玻璃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