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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進廠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設字第11100976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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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則
(一)為維持水肥中心設施正常操作,本局得視情況採行必要之限制清除
      機構進廠投肥量等相關措施。
      若有前項情形,本局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將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受影響者。相關機構應提早因應,本局概不負責協助尋找合法水肥
      處理管道及代處理事宜。
(二)清除機構應據實提供產生源申報(委託清運契約書)文件,且不得
      任意傾棄於不合法處理場所;若經查獲上述情形者,除應自負法律
      責任外,本局得視情況暫停其進廠投肥一至三個月,或禁止其一年
      進廠投肥之處置。
(三)水肥清除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本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者,應依
      相關規定改善完成後始得進廠。
(四)本要點第一次修正之第二點第五款及第七款條文,自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