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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730638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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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開工、放樣、進度勘驗
第 2 條
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報開工之書件如下:
一、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四份。
二、建造執照正本。
三、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一份。
四、施工計畫書及圖說,並經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應含位置圖、配
    置圖、現況圖、一樓平面圖、安全措施、支撐施工鷹架圖及防污措施
    等相關資料)。
五、營造業納稅證明影本(最近二個月內)。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證書及勞保單影本。
七、標明拍照日期為申報日前七日內之工地現場照片。
八、鄰地使用權同意書。(以借用鄰地供施工機具堆置、出入者為限)
第 3 條
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申報放樣勘驗之書件如
下:
一、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乙份。
二、建造執照正本。
三、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
四、鄰房鑑定報告(六層以上或具地下室之建築物)。
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六、標明拍照日期且分別或共同包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專業工業技師
    或監造人在內之工地現場勘驗照片,格式如附表一。
第 4 條
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申報基礎勘驗、鋼骨鋼
筋勘驗及屋架進度勘驗,應於施工計畫書妥善規劃施工進度,並備具下列
書件申請勘驗:
一、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一份。
二、建造執照正本。
三、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六層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或委託
    專業工業技師辦理者,另加附勘驗查核報告表(二)或交由專業技師
    負責辦理之證明文件。
四、工地材料品質均應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及施工中
    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報勘驗時檢附當樓層之無輻射污染證明及前一樓層之混凝土品質保
    證書、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報告單。申報屋頂層勘驗時,後二者書件得
    於申領使用執照時補足。
五、標明拍照日期且分別或共同包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專業工業技師
    或監造人在內之工地現場勘驗照片,格式如附表一。
前項第三款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之證明文件除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另行規定者外,並得檢附經由監造人查核認定之文件。
經指定應現場抽查之施工進度,本府都市發展處得指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
員、監造人或專業工業技師共同至工地現場勘驗。
本府都市發展處辦理施工勘驗工地抽查時,應填具施工勘驗查核紀錄表,
格式如附表二。
第三項監造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於變更監造人前應停止施工,但監造
人有二人以上者,得互相代理。
第 5 條
建築工程含有混凝土構造者,應於混凝土澆置二十一日後始得申報下一層
樓版勘驗,未滿二十一日但已滿十四日者,得檢具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
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出具混凝土抗壓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採用雙層模板施
作者,經本府都市發展處核准得依核定各層施工間期縮短工程勘驗時間。
前項混凝土抗壓試驗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該實驗室認可編號、建造執照
號碼、取樣人、會壓人員及其他認證體系規定之事項,並經報告簽署人及
實驗室負責人簽章。
其他構造別,應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預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最小勘驗
間期,並檢討安全無虞者,得依內容依序申報進度勘驗。
採用特殊工法者,得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共同提出不影響結構安全檢討報
告書,並檢附經內政部指定之評定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審查認可
之證明文件,於施工計畫書中敘明縮短進度申報間期。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之日適逢國定例假日者,非屬指定必須派員勘驗
之樓層,且距前次混凝土澆置逾十四日或核准縮短工程進度勘驗期間者,
得提前於例假日前一日檢齊相關資料,並註明混凝土澆置時間之施工切結
文件,提前申報勘驗。
第 7 條
領有建造執照後未依本法規定申報勘驗先行施工者,除依建築法規定處分
外,並依下列程序補辦手續:
一、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應會同監造人出具該未申報樓層部份之先行
    施作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三,併同工程勘驗報告書等相關文件,一次
    補辦手續。但得免檢附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照片。
二、未依規定申報勘驗進度部分於勘驗時,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進度
    部分,提出專業公會或團體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等
    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專業公會或團體以事先提出鑑定作業手冊或應注意守則,報
經本府備查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