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202818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20281810號令.pdf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條文.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民政局得設置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審議委員會,其設
置要點由民政局定之。
第二十八條 門牌應書明大道、路、街、巷、弄名稱、號次、樓次及室
號,必要時加列區里名稱,門牌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第二十九條 門牌之編釘、改編,由戶政事務所核定;門牌整編,由戶
政事務所擬訂計畫,報民政局核定。
第三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