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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08874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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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路挖掘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者,應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市區道路條例、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道路得由建設局先行修復,所需費用由違規挖掘者負擔
            。

第二十七條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申請人應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如致
              生交通事故或國家賠償事件,由申請人負責。未依規定報
              請竣工查驗或查驗不合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