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者,應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市區道路條例、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道路得由建設局先行修復,所需費用由違規挖掘者負擔 。
第二十七條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申請人應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如致 生交通事故或國家賠償事件,由申請人負責。未依規定報 請竣工查驗或查驗不合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