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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27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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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總決算之編製
二十七、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
        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臺中市地方總決算。
二十八、主計處於查核彙編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
        歲出決算仍有不當或錯誤,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
        審計處、財政局、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二十九、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
        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繳庫盈(賸)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二月底前
        送由主計處彙辦。
三十、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
      底前編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彙編成綜計表,
      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月底前函送審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