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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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
長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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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文稿審核、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本會行政
會議議事、議長室與副議長室機要、議會史料之蒐集
、編輯、陳列、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二、議事組:正、副議長選舉暨宣誓(含議員)就職典禮之
統籌、議事日程之編擬與通知、大會會議紀錄之整理
、會議文件分發、議場事務管理、議案文件之準備與
保管、公報與議事錄之編印、發行、人民請願案、市
政府提案之處理、議員國內考察之統籌、黨團經費補
助之處理及其他有關議事事項。
三、總務組:公物購置與管理、環境佈置與營繕工程、支
出憑證之結報、車輛與廳舍管理、工友管理、勞健保
、款項出納、零用金保管、機關安全維護、駐衛警管
理、民防業務之統籌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四、公共關係組:外事業務與相關服務、姐妹巿(會)締
結、國內外訪賓接待、議員國外考察、文康活動、新
聞聯繫與發布、節日慶典活動之統籌、市民服務中心
之服務、本會刊物之編輯與發行及其他有關公共關係
事項。
五、行政室:議員及議員公費助理費用請領、勞健保與勞
退基金之處理及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六、法規研究室:中央法令適用與市法規之研究、分析、
評估、諮詢、本會紀律委員會業務之處理、大會議事
法制、本會對外涉及法律之研究分析與諮詢事項及其
他有關法制事項。
七、文書資訊室:文書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
守、議事資訊系統、行政資訊系統之建制、維護、電
腦設備、網路配置、網站架設之建置、維護、電子作
業制度制定、資訊訓練、資訊發展、圖書與視聽資料
之徵集、分類、編目、典藏、流通管理、本會各種議
事錄音、錄影之管理及其他有關圖書館研究、發展、
館際合作及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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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
技士、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技術員、辦事員
、書記及操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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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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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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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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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向市政府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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