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主管機關支付委託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及支付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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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主管機關依第九點取得部分應支付投資人之委託建造費用為建物
貢獻成本乘以主管機關之分配比率。
前項委託建造費用得與投資人協議並經同意後,以主管機關分得
區位之議定價格抵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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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投資人應於建物完成交屋後申請ㄧ次付清或依下列時程申請支付
委託建造費用。
(一)第一期:完成權益分配協商後,得申請支付委託建造費用
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興建屋頂板完成後,得申請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
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取得使用執照時,給付百分之十五。
(四)第四期:建物完成交屋後,經結算找補付清餘款。
機關同意依前項投資人申請分期給付委託建造費用時,各期款項
需扣除自支付日起至投資契約書所訂定之完工日期間之資金利息
費用。惟機關無法依投資人所請分期給付前項委建費用時,得於
完工交屋後一次付清餘額。
機關未能於建物完工交屋後依投資人所請付清委託建造費用時,
應加計自申請後六十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期間以五大銀行平均新
承作資本支出貸款利率年複利計算之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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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之一、投資人應於申報開工日前ㄧ次付清或依下列時程分期繳納共
構歸墊費用。
(一) 於申報開工日前,給付百分之三十。
(二) 興建屋頂板完成前,給付百分之二十。
(三) 取得使用執照前,給付百分之二十。
(四) 建物完成交屋前,給付百分之三十。
投資人申請分期繳納共構歸墊費用時,仍應自申報開工日起
,至各期繳納之日止,以五大銀行平均新承作資本支出貸款
利率年複利浮動計息,但利息費用不得重複計入建物貢獻成
本。
機關於招商簽約後再次核算之共構歸墊費用,較投資契約書
所列原預估金額增減之差額部分,得於建物完成交屋前再行
繳納找補,並依前項規定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