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
第 29 條 |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不得有炊煮、任意張貼、撒冥紙及亂丟垃圾或製造髒亂 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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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金爐限燒金銀冥紙,每次以五十公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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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公立殯葬設施內不得放置花圈、寶蓮燈或其他妨礙通行之物品,違反者本 所得逕行移置並視同廢棄物清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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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車輛進入公立殯葬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持有本所核發車輛通行證之汽車,不得進入殯儀館。 二、進入殯儀館應遵守交通標線及管理人員之指揮。 三、不得進入小靈堂 (位) 、走廊等區域。 四、大型遊覽車及出殯陣頭車隊不得進入火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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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
公立殯葬設施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公序良俗或公眾安寧之行為。 二、損壞公物或其他不法行為。 三、亂吐檳榔汁、亂丟煙蒂或其他製造髒亂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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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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