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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200113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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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預算保留
三十、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款項,已發生(含已
      開立處分書或裁決書)而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切實查明,據實簽報
      機關首長核准後,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餘經簽奉本
      府核准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
      度應收保留款。
      前項應收款、應收保留款應檢附歲入預算保留明細表逕送財政局。
      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對於歲出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
      或繼續經費須轉入下年度者,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均應依規定
      填具保留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確實負
      責審核後,層轉本府核定,奉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辦理。
      本府核定之預算保留,歲入保留由財政局函知各該主管機關與原編
      送機關,副知審計處與主計處,歲出保留部分由主計處函知各該主
      管機關與原編送機關,副知審計處與財政局。
      前項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三十一、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
       (歲入部分應連同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函送主管機關核
        轉主計處核定,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
三十二、各機關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
        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暫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
        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
        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