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實體環境及資訊安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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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機房重要伺服器及終端機使用設備之個人電腦應安裝防毒軟體並設
定線上即時(或離線每 2週)更新病毒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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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機房重要伺服器應建立系統修補程式更新機制,若因應用系統功能
受限,無法即時更新,應記錄處理說明並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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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連結全國地政資訊網路(GSN/VPN)網段之各項設備應與其他網段
實施安全隔離機制。IP位址應列冊管理,嚴禁私接任何上網機
具。並應繪製其網路架構圖,經主管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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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單位資訊設備報廢經簽准後,應通報資訊室(課)將其儲存媒體
之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有版權的軟體移除後格式化或進行消磁、
實體破壞等,其處理情形由資訊室(課)處理人員詳填「資訊設備
(媒體)報廢處理紀錄表」(如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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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公務用隨身硬碟需經資訊單位登錄使用者資料始能啟用,未經登錄
的隨身硬碟嚴禁使用公務用電腦,如有異動亦需通知資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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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使用網際網路或下載檔案,不可影響公務運作,嚴禁使用類似P2P
下載分享軟體。於網路下載檔案後開啟時或收發電子郵件時,倘
發現異常應即通報資訊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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