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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秘字第105080010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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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清理
三十、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清查一次。
三十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三十二、本局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
        相關單位,如無延長保存必要者,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附件七)併
        同檔案銷毀目錄,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選取
        具文獻參考價值檔案後,報臺中市政府層轉檔案管理局審核。
三十三、永久保存之檔案,符合移轉條件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次年編印移轉
        檔案目錄,層報臺中市政府彙送檔案管理局。
三十四、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
三十五、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
        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
        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務承辦單位
        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時,須依第十九點至第二
        十三點規定辦理機密檔案借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