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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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清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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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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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局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
相關單位,如無延長保存必要者,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附件七)併
同檔案銷毀目錄,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選取
具文獻參考價值檔案後,報臺中市政府層轉檔案管理局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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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永久保存之檔案,符合移轉條件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次年編印移轉
檔案目錄,層報臺中市政府彙送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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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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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
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
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務承辦單位
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時,須依第十九點至第二
十三點規定辦理機密檔案借調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