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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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府秘書處代辦之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洽辦機關擬訂底價表,並預估底價後,報請該機關核定底價之長 官參考,業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1、洽辦機關填報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預估金額時,應先參 酌第五點建立之決標資訊,擇取最近辦理同性質採購案決標之 標比,即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比率情形表(附表四),核實 填報預估底價。 2、洽辦機關填報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預估金額時, 得參酌前款規定辦理。 (二)由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與方式依政 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辦 理。 (三)採購招標案件廢標後,重行招標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而 重行招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2、倘無諸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重大變 更,而重行招標者,不再重訂底價,洽辦機關人員得於開標現 場立即將底價袋妥為密封後,賡續辦理續行招標事宜時應敘明 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不再重訂底價。 前項各目核定底價之長官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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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之開標、審查及決標程序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 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查,倘有保留決標情 形,則俟洽辦機關辦理決標後,再移本府秘書處上網登錄決標公告。 (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 查、洽辦機關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奉 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免經議價程序,完成決標後,逕移本 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 (工程會)。 (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 洽辦機關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奉該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擇期與優勝廠商議價,完成決標後,逕移本府 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 (工程會)。 (四)異質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 位召開規格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針對規格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後,逕移本 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 (工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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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開標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 由本府秘書處下列人員任之,主持人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1、未達公告金額者,由秘書處承辦開標人員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股長主 持。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專員主持。 4、巨額以上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科長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 由本府秘書處承辦人及洽辦機關承辦人擔任之,其權責分工如下: 1、洽辦機關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特定資格之初審及規格文件、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政府採 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之審查。 2、本府秘書處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及特定資格之複審及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效之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 由洽辦機關之會計單位及政風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為實地監視 開標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及決標條件等實 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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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府秘書處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開價 格標後,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得參考下 列方式處理: (一)廠商總標價在綜合標價以上者,得視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 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 及差額保證金,逕行決標;如未達綜合標價者,得視其標價有顯不合 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慮或其他特殊情形,由洽辦機關於 開標時請廠商限期提出書面說明,並得授權洽辦機關會辦人員依廠商 報價情形,及工程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 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依前款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計算,總 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三)綜合標價係指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但廠商總標價 明顯錯誤或總標價逾預算數者應予剔除,不列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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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決標後由洽辦機關之業務單位擬決標簽呈、函文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 結果、調整單價、計列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會辦洽辦機關會計及政風 單位審核,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洽辦機關負責核 對各項證件正本、契約校對,並通知得標廠商簽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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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招標案件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時,應辦理算 保留後,再辦理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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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除敘明理由事前簽奉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之契約單價 外,其餘應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單 價。但其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而有洽該廠商調 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 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洽辦機關應於業務單位通知之期限內辦理簽約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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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決 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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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 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由洽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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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府對於辦理電子領投標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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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