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稅費及其他費用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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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為完成土地開發所需負擔之稅費、規費及地籍整理費等不計入建
物貢獻成本,除另有約定外,由投資人先行代為墊付,並於辦理
交屋時一併找補,各項費用拆帳方式如下:
(一)地價稅:由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
典權人負擔。
(二)房屋稅:基地上原有建物由原所有人負擔,開發建物由各
建物登記名義人自行負擔。
(三)土地合併、移轉登記規費、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規費、地政士報酬、印花稅、公證費等費用由取得各該土
地及建物之所有人按取得比例各自負擔。
(四)契稅、營業稅由建物取得人負擔,但應扣除相對應樓地板
之預估建造費用中已支付部分之營業稅。
(五)變更起造人之稅費由各變更申請人自行負擔。
(六)因買賣、贈與或繼承所發生之一切稅費及代書費,由土地
及建物權利人各自負擔。
(七)開發建物之水、電、瓦斯等外接管線費用由各建物取得人
負擔。
(八)開發建物之公共水電費、大樓管理費,自交屋完成日起由
各建物取得人負擔。
(九)開發建物之各類公共基金由各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等規定交付提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