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會議員由本市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應選議員總額,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之規定。
第五條 本會議員應於法定就職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 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 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 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 於當選後或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 辦理宣誓就職。
第六條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 ,即行生效。 本會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